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提升國人重視智慧財產權顯得格外重要,你不可不知

 

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BSA - Taiwan - 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畫

 

著作權法詳細規定請詳智慧財產局網站

 

2007大專校院智慧財產權保護觀摩暨經驗交流學習研討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大旅行

 

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0940002879  http://tipo.nasme.org.tw


著作權家族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asp

 

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0940002346

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以安裝該電腦軟體法律效果之說明0940002770

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0940001875

 

法務部長尊重智慧財產權宣導文件0940001987

 

 

利用BTEmule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0940002346


 

  按BitTorrent(以下簡稱BT)、Emule為新一代的P2P(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依其設計的功能,每個使用者在利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因此,「下載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例如使用BT軟體傳輸電影最快僅需五分鐘,即可完整下載一部電影),此一特性,使BT軟體推出以來成為網路上資料交換相當受歡迎的工具。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予釐清指正。

  按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故智慧局呼籲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或交換他人著作,以免誤觸法網。

 

 

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以安裝該電腦軟體法律效果之說明094000277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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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規範,已明文增訂「防盜拷措施」之相關規定,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明文規定禁止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予以規避,或將此等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予以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而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所發展出之產品序號,即屬此等「防盜拷措施」設備之一種。


  近來發生有學生針對電腦軟體業者推出之新版作業系統軟體,使用該軟體之序號,達到非法安裝之目的,並進而將此等軟體序號之檔案公布於網路上,使不特定之上網者均得任意存取或應用,非法安裝軟體之案件,已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該學生在司法過程體會自己非法行為之嚴重性,深表後悔,此案件最後因告訴人考量學生前途撤回告訴而結案。


  按使用他人之作業系統光碟,將該作業系統拷貝於自已之電腦內,會侵害他人著作之「重製權」。而該作業系統如設有軟體序號時,則民眾利用網路上獲得的軟體序號安裝該軟體之行為,即係以此非法之軟體序號來破解軟體業者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以達其重製該軟體之目的,不只侵害了著作權人之「重製權」,也非法破解他人之「防盜拷措施」。此外,如民眾除自己破解外,更將含有此等軟體序號之檔案公布於網路上,提供公眾存取、使用,亦係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依法須負擔相關之民、刑責任。另外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取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罪。


  網路科技雖為社會大眾帶來無限便利,惟如運用不當,則不僅會違反網路倫理,甚至亦將侵害他人之權利,觸犯法律,受到制裁。智慧財產局呼籲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來路不明之軟體序號或著作,更勿將其上載網路供他人存取、使用,以免誤觸法網。

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0940001875


 

一、

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一)

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蒐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二)

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僅屬使用該軟體的對價。易言之,如網友透過該軟體與平台大量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則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之問題。網友切勿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利用他人音樂著作。

二、

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

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極易構成重製權侵害。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

1.

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2.

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

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在網路上傳輸音樂,極易構成公開傳輸權侵害。
使用軟體業者提供之軟體交換音樂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的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自己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檔案,提供予其他網友下載的「對公眾提供」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1.

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

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3.

由於網際網路的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49條、第50條、第52條、第61條、第62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4.

又就刑事責任而言,因網路使用者一般交換音樂的數量或金額,極易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三、

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

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已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

(二)

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進行著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四、

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

相較於國外網站軟體業者向詞曲著作人、唱片業者爭取授權,相繼推出合法的音樂下載平台,我國國內的相關網站業者,則多屬尚未取得合法授權的營業方式,導致著作權侵害爭議頻生,消費者對此問題應予了解,一方面避免自身的違法行為;另方面避免鼓勵不法業者的非法侵權行為。

(二)

國外合法網站之運作模式

1.

目前有蘋果電腦率先與權利人合作推出i Tune 計次付費方式(以每首單曲0.99美元或每張音樂專輯9.99美元之價格提供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供個人使用,包括燒錄在CD、隨身碟或3台以內的個人電腦中)。同時EMI唱片公司亦主動與On Demand DistributionOD2數位音樂發行商合作,在網路上零售發行歌曲(亦即網路唱片行),獲得消費者好評。

2.

另外DellAOLPhilipsMusicMatchMSNSONY、英國Playiouder等家電、資訊軟硬體業者與唱片業者、數位音樂發行商相互結合,推出網路唱片服務。

五、

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一)

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電子書、電腦軟體等)更容易流通、更易取得。目前有業者利用數位網路環境,免費提供未經授權之音樂,不但造成盜版氾濫,同時已對我國的音樂產業造成鉅大衝擊,導致唱片公司及下游銷售業普遍蕭條,唱片公司倒閉已進半數,此外,詞曲著作人亦受牽連,詞曲創作無法賣出,生計普遍受到重大影響。

(二)

交換軟體不是我國獨有的技術,但世界各國多能透過消費者自制、司法救濟程序,將非法利用行為予以制止,回歸著作權「授權利用」原則。一個國家廣大網路使用人如果習於透過網際網路,免費利用他人著作,就經濟層面言,著作權產業將受重創;就人文層面言,道德、文化素養將日趨沈淪。你我今日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的未來,請拒絕免費盜版音樂、向非法的行為說「不」。

中華民國943月編印
著作權及營業祕密諮詢服務電話:02-87322983873227928732145223767182

 

法務部長尊重智慧財產權宣導文件0940001987

 

尊重智慧財產權

四十年前,我北上唸書,台灣大學附近的書店,充斥著翻印的外文書籍,只要教授指定翻版「原文書」作教材,學生就人手一冊,沒有人覺得不妥,也一點都沒有良心不的感覺。

那個時候,台灣真的很窮,我大一上學期的註冊費才四百九十五元;學生宿舍包飯一個月一百八十元;政府還在接受「美援」,要貧困的台灣學生買昂貴的原版外文書籍,根本不可能,大概也因為如此,歐美國家對台灣的公然翻印,並未採取嚴厲的行動。

    我畢業後進入工商界服務的頭幾年,翻印的原文書仍然到處可見,文星書局在一九六八年停業前幾週,於台北峨嵋街門市部大清倉,我就以便宜的價格買了許多原文書,其中包括最權威的九大冊「葛羅夫音樂百科全書Grove’s Dictionary of Music & Musicians」,雖說便宜,打對折還是要九00元,等於我半個月的薪水。我雖然主修法律,但從學生時代購教科書到畢業後買其他翻印書籍,從未想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也沒有一絲絲罪惡感,一切似乎都很自然。

    幾年後,外商開始在台灣授權出版原文書,版權問題才引起各界的關注,我買了一本美亞公司出版的「美國俚語辭典Dictionary of American Slangs」之後,從此痛改前「非」,再也沒有買過翻版書,現在也嚴格禁止買盜版光碟或其他仿冒產品。

   去年,成功大學學生下載網路音樂(MP3)一事,顯示一般學生普遍不尊重智慧財產權,其實,整個事件也正是台灣現實社會的縮影。國人普遍不重私德、欠缺公德,也沒有守法的概念及習慣。從電腦網路錄拷有版權的作品看似小非,若不防微杜漸,將來就可能得寸進尺,為「大非」作「大歹」了,有句福佬諺語說「細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就是描述年幼不斷小錯,年長必犯大惡的後果,這才是盜版問題衍生而來的最嚴重隱憂及潛在危機。

    今天台灣名列「已開發國家」之林,我們有先進的「著作權法」,用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因此沒有任何藉口再去侵犯別人合法權益或佔人便宜。台灣要追求民主、厲行法治,希望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就必須先從尊重他人權利以及善盡國際社會責任做起。

    科學的進步,經濟的繁榮,生活的改善都是一些事業機構或個人投入龐大的人力、物力或心力,長期埋首於創新改造,才能突破現狀、精益求精。如果得來不易的智慧結晶或研究成果,不能獲得法律的週全保障,而任他人偷享其成就而不勞而獲,可能導致投資人一無所獲或血本無歸。如此,將連帶使整個業界因不甘作嫁而裹足不前或冷卻研發熱度,最後造成經濟衰退、整個社會受損。所以不盡全力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會扼殺創造力,摧殘人類進步的原動力。

    行政院已將今年訂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並核定「查緝專案計劃」,法務部所屬的檢察機關將負責指揮檢、警、調、憲大力掃蕩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我也在元月卅日交代高檢署擬訂行動方案,全面向仿冒與盜版宣戰。在此我誠懇的呼籲大家一齊來抵制並檢舉仿冒與盜拷,共同為我們的國家洗刷「海盜版王國」的污名,並為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尊重智慧財產權以激發更豐碩的智識產業成果。

 

                    法務部長 陳定南

00二年三月廿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