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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
教育部113年2月19日臺教高通字第1130016297號函
主題 內容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

一、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2月6日智著字第11360002330號函辦理。

二、旨揭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資料取得路徑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及「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份供參。

教育部113年2月19日 臺教高通字第1130016305號函
主題 內容
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案。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書(含二手書)

一、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2月6日智著字第11360002320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多加善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建置之「校園著作權」專區、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著作權基本觀念」課程……等資源,並請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專區、校內電子信箱、各類會議……)向學生宣導,並請向學生宣導勿至侵權網站下載圖書檔案,或至第三方電商平臺銷售及購買盜版圖書商品,以持續提升學生對著作權之正確認知。

三、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1份,該局提供之著作權宣導資源,請貴校連結至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頁)專區,並請適時更新校內專屬網站及於校內辦理相關活動時多加善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9月1日智著字第11060003460號
主題 內容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

一、 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外,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 著作權法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之合理使用範圍限於課堂上「重製」之利用行為,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合理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則有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 教師上課利用他人著作,除上述之利用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外,其他的利用行為並無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例如:播放YouTube的影片供學生欣賞,僅能個案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進行判斷,例如將上課之講義(他人著作)上傳網路等「公開傳輸」之行為,將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故利用上應特別謹慎。

四、 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歡迎下載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9月1日智著字第11060003450號
主題 內容
「加強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宣導資料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欲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二、 大專校院學生掃描、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敬請貴部轉請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自行下載、上傳或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三、 本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為:本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併請轉知各大專校院連結參考、運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08月29日智著字第10816009910號函
主題 內容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

一、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或出版社提供之教材來製作教學教材,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歡迎下載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年9月8日智著字第10516008350號函
主題 內容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宣導

一、鑑於近年來數位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之發展下,教師利用與製作教材已不限於書面形式,尚包含簡報、影音及動畫等數位檔案。為協助學校教師在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能合法利用他人著作,已於今(105)年9月更新旨揭宣導說明,俾利教師瞭解數位教材應用涉及之著作權相關規範,以免觸法。

二、宣導說明已上傳本局網站,歡迎逕行下載運用(智慧財產局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網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987&CtUnit=3466&BaseDSD=7&mp=1


宣導文宣及連結


Icon 校園著作權利用之相關問題new Icon 校園著作權(智慧局)new
Icon 智慧財產權小題庫(智慧局) Icon 著作權知識+
Icon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Icon 著作權 FAQ
Icon 著作權法 Icon 本國專利技術名詞中英對照詞庫(智慧局)
Icon 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 Icon 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宣導網站及資源


Icon 「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Podcast頻道new Icon 「原創我挺你」社群 new
Icon 著作權主題網 Ico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Icon 智慧局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團名單 Icon 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
Icon 教育部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網 Icon 教育部網路智慧財產權專區
Icon 創意公用授權(Creative Commons,簡稱CC) Icon 台灣創用 CC
Icon 網站-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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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相關文件


Icon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Icon 著作權仲介團體名冊
Icon 智慧財產權宣導海報
icon 採用自由開源軟體之法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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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案例分享


智慧財產權侵權實例一

  美國某大學的一名學生,因為非法下載歌曲甚至還和其他人分享,被控侵權,經法院判決後,必須對四家相關業者付出67萬5,000美元的高額賠償。
本案被告之學生,早先利用網路管道下載了30首商業歌曲並分享給友人,因而被告。根據美國聯邦法律規定,被侵權的業者有權以每首音樂750~30,000美元的價格向他求償,如果被告的行為與態度被證實為惡意犯行,甚至可以提高到每首歌曲15萬美元之求償金額。事實上,這樣的案子並非首見,明尼蘇達一名婦人在上個月也被判侵權,必須賠償100多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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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侵權實例二
  

我國某國立大學的一名研究生,在未取得授權或任何同意的情況下,即逕行將國內某出版社之出版品上傳至個人網站提供他人下載,這個舉動不久即遭到檢舉,經檢調單位起訴並判決確定該生已違反著作權法。
本案之判決結果一併函知該校及本部,該校因該名學生侵權情況明顯且遭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賠償新臺幣拾萬元整,並將刑事及民事判決書登報。出版社方面也建請該校廣為宣傳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予該生適當處份,以正風氣。
該案由於嚴重影響學校校譽,校方除表達極度重視外,也立即移請學務處送學生獎懲委員會依校規懲處,並向該出版社致上誠摯之歉意。
智慧財產權是深受國際重視的觀念及課題,也期使師生在使用網際網路時能夠遵循合法、合理的使用規範,讓網路世界成為自己的助力,而非是困擾自己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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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

  按BitTorrent(以下簡稱BT)、Emule為新一代的P2P(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依其設計的功能,每個使用者在利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因此,「下載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例如使用BT軟體傳輸電影最快僅需五分鐘,即可完整下載一部電影),此一特性,使BT軟體推出以來成為網路上資料交換相當受歡迎的工具。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予釐清指正。
  按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故智慧局呼籲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或交換他人著作,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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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以安裝該電腦軟體法律效果之說明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規範,已明文增訂「防盜拷措施」之相關規定,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明文規定禁止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予以規避,或將此等破解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予以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而軟體業者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所發展出之產品序號,即屬此等「防盜拷措施」設備之一種。
  近來發生有學生針對電腦軟體業者推出之新版作業系統軟體,使用該軟體之序號,達到非法安裝之目的,並進而將此等軟體序號之檔案公布於網路上,使不特定之上網者均得任意存取或應用,非法安裝軟體之案件,已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該學生在司法過程體會自己非法行為之嚴重性,深表後悔,此案件最後因告訴人考量學生前途撤回告訴而結案。
   按使用他人之作業系統光碟,將該作業系統拷貝於自已之電腦內,會侵害他人著作之「重製權」。而該作業系統如設有軟體序號時,則民眾利用網路上獲得的軟體序號安裝該軟體之行為,即係以此非法之軟體序號來破解軟體業者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以達其重製該軟體之目的,不只侵害了著作權人之「重製權」,也非法破解他人之「防盜拷措施」。此外,如民眾除自己破解外,更將含有此等軟體序號之檔案公布於網路上,提供公眾存取、使用,亦係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依法須負擔相關之民、刑責任。另外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取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罪。
  網路科技雖為社會大眾帶來無限便利,惟如運用不當,則不僅會違反網路倫理,甚至亦將侵害他人之權利,觸犯法律,受到制裁。智慧財產局呼籲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來路不明之軟體序號或著作,更勿將其上載網路供他人存取、使用,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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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一、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
(一)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例如:P2P蒐尋軟體),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二)網友向軟體業者繳交會費成為會員而使用該業者所提供之軟體與平台,其會費僅屬使用該軟體的對價。易言之,如網友透過該軟體與平台大量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則可能會發生侵害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之問題。網友切勿以為繳交會費,即可無限制利用他人音樂著作。


二、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
(一)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極易構成重製權侵害。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
 1.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2.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在網路上傳輸音樂,極易構成公開傳輸權侵害。
使用軟體業者提供之軟體交換音樂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的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自己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檔案,提供予其他網友下載的「對公眾提供」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1.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2.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3.由於網際網路的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49條、第50條、第52條、第61條、第62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4.又就刑事責任而言,因網路使用者一般交換音樂的數量或金額,極易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亦極高。

三、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已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存入交換資料夾內,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
(二)應選擇已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始進行著作內容之上傳、下載與交換,以免誤觸法網。

四、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
(一)相較於國外網站軟體業者向詞曲著作人、唱片業者爭取授權,相繼推出合法的音樂下載平台,我國國內的相關網站業者,則多屬尚未取得合法授權的營業方式,導致著作權侵害爭議頻生,消費者對此問題應予了解,一方面避免自身的違法行為;另方面避免鼓勵不法業者的非法侵權行為。
(二)國外合法網站之運作模式
 1.目前有蘋果電腦率先與權利人合作推出i Tune 計次付費方式(以每首單曲0.99美元或每張音樂專輯9.99美元之價格提供消費者透過網路下載,供個人使用,包括燒錄在CD、隨身碟或3台以內的個人電腦中)。同時EMI唱片公司亦主動與On Demand Distribution(OD2)數位音樂發行商合作,在網路上零售發行歌曲(亦即網路唱片行),獲得消費者好評。
 2.另外Dell、AOL、Philips、MusicMatch、MSN、SONY、英國Playiouder等家電、資訊軟硬體業者與唱片業者、數位音樂發行商相互結合,推出網路唱片服務。

五、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
(一)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使得各類著作(包括音樂、電影、電子書、電腦軟體等)更容易流通、更易取得。目前有業者利用數位網路環境,免費提供未經授權之音樂,不但造成盜版氾濫,同時已對我國的音樂產業造成鉅大衝擊,導致唱片公司及下游銷售業普遍蕭條,唱片公司倒閉已進半數,此外,詞曲著作人亦受牽連,詞曲創作無法賣出,生計普遍受到重大影響。
(二)交換軟體不是我國獨有的技術,但世界各國多能透過消費者自制、司法救濟程序,將非法利用行為予以制止,回歸著作權「授權利用」原則。一個國家廣大網路使用人如果習於透過網際網路,免費利用他人著作,就經濟層面言,著作權產業將受重創;就人文層面言,道德、文化素養將日趨沈淪。你我今日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的未來,請拒絕免費盜版音樂、向非法的行為說「不」。


中華民國94年3月編印
著作權及營業祕密諮詢服務電話:02-87322983、87322792、87321452、2376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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